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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送达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未生效——基于第38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的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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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未送达的行政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且往往以此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送达后生效的效力制度相抵牾,且有时会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增加行政成本。其实,行政行为未送达的,可视为行政程序的中止,即行政机关不愿使其生效。由此,应将未送达的行政行为确认为未生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预留一个继续送达的空间。如果行政机关再行送达的,可以使行政行为产生效力;如果行政机关不送达的,则可视为行政机关终止了该行政行为。不过,基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考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对再送达的期限有所限制,最多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为宜。
作者 杨登峰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8-98,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瑕疵行政行为的多元矫正制度"(项目编号:15FFX025)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为PAPD)的中间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尹家茜.《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判撤销另重新作出》,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66648&k-title=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k-content=-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k_author=,2009年7月29日访问.
  • 2杨登峰.行政决定效力的本质与体系[J].行政法学研究,2013(4):44-52. 被引量:12
  •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总第60期).

二级参考文献21

  • 1《行政诉讼法》第44条.
  •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A]..《法治秩序的建构》[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第20页.
  • 3《行政复议法》第21条.
  • 4《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
  • 5《行政强制法》第34条.
  • 6《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 7《行政处罚法》第44、45条;.
  • 8《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6条.
  • 9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第43条第3款;.
  • 10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33、135条;.

共引文献11

同被引文献54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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