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 被引量:23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按其性质分为合同之诉的惩罚性赔偿和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合同之诉的惩罚性赔偿涉及合同请求权和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应当首先依照合同法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其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惩罚性赔偿问题;与之相对应,惩罚性赔偿金是经营者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的惩罚性后果,与合同被撤销后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赔偿责任,经营者不仅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而且要承担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将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之外,不仅使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金缺少生产者财产的担保,而且不利于惩治缺陷产品的始作俑者,应当将产品生产者纳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 马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0-148,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26

引证文献2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