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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礼责官到任情坏法——唐代官员受贿贬官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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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贬官是唐代官员受贿的责任形式之一,官员受贿贬官不受刑,是在追究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时,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唐代官员受贿贬官包括两种,贬授正员官和贬为左降官。官员受贿贬官制度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的立法精神,是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但在实践中,由于统治者私心自用,贬官这一责任形式变成了偿恩报怨、党同伐异的工具,"以礼责官"的精神也被"任情坏法"的现实所取代。
作者 周永平
机构地区 江西财经大学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27-29,33,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人情社会下唐代请托的法律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13FX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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