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贬官是唐代官员受贿的责任形式之一,官员受贿贬官不受刑,是在追究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时,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唐代官员受贿贬官包括两种,贬授正员官和贬为左降官。官员受贿贬官制度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的立法精神,是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但在实践中,由于统治者私心自用,贬官这一责任形式变成了偿恩报怨、党同伐异的工具,"以礼责官"的精神也被"任情坏法"的现实所取代。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27-29,33,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人情社会下唐代请托的法律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13FX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