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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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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仲裁活动中有何地位?根据第三人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仲裁活动中有下列地位:(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二)经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其内容涉及第三人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应在调解书上署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依法送达第三人。(三)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第三人经通知不到的,
出处 《兵团工运》 2016年第2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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