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高企与投资者识别信息的弱势,监管思路不妨弱化高标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事先路径,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及制定合理投资额上限,并确立由法院根据"投资决策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救济方式,来构成投资者保护路径体系。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7-83,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研究"(2015ZZ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