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出资又称以债作股,是指出资人将自身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公司以抵缴股款,完成出资,获得股东身份的出资方式。通过分析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其也多遭禁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存在较多风险。为此,提出限定债权类型,完善债权的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表决程序,严格界定出资完成时间,制定担保制度及救济措施等方式,加强以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238-241,共4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