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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法人犯罪中双罚制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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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和韩国的刑法在法人犯罪的处罚上都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法人组织体(处以罚金刑)又处罚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刑)。双罚制虽然在两国的法律中反映出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两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的承认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双罚制在责任依据、结构模式、处罚内容方面体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在韩国,"两罚规定"中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自由刑和罚金刑,而且"两罚规定"对法人组织体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判处的罚金刑都是限额罚金刑,尤其是在食品卫生法、建筑法等重要的经济法领域对法人组织体判处独立且高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以此来提高对处罚法人犯罪的综合效果,进而达到预防与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因而韩国双罚制的具体内容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作者 金昌俊
机构地区 延边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疆学刊》 CSSCI 2016年第1期49-54,共6页 Dongjiang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基金编号:教外司留(2012)1707号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韩]任雄.《刑法总论》(改订版),首尔:法文社.2005年.
  • 2[韩]金容燮.《在两罚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方案》,《行政法研究》(第17号),2007年上半期.
  • 3[韩]金容燮.《关于两罚规定立法类型的分析》,《人权与正义》,2007年11月.
  • 4[韩]吴永根.《刑法总论》(第2版),首尔:博英社,2009年.
  • 5金昌俊.《在企业犯罪中关于罚金刑制度的比较法研究》,韩国全北大学校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同被引文献3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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