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罚款处罚是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之一。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限期上缴或退还资金、调账等处理措施时,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从不完全统计来看,近几年部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罚欤处罚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类:一是引用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审计机关无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罚款;二是仅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或者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进行罚款;三是对不属于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进行罚敞;四是“以罚代纠”;五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5-56,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