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本质上是要与时俱进地确立分工负责与制约的原则,突出和优化三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杜绝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超出分工的过度配合。从刑事诉讼规律的本质看,三机关之间应是制约而非配合关系。制约应成为三者关系的第一位,而且在侦、诉、审三个诉讼阶段中,要强调后面程序对前面程序的制约。也就是说,要重视法院对侦、诉机关的制约,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制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5-30,共6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点问题研究"(SKQY2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