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亲历司法实践常常看到,在法院的二审环节和再审或申诉环节,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主要问题依然是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然占用很大的精力,就如何认定案件事实问题进行长时间的讨论。相当数量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之所以没有办好,主要原因是在法院一审环节没有把案件事实真正查清。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5-57,共3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