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成为"第四媒体",网络新闻引发的各种侵权问题愈发引人注目。其中侵犯著作权案例不断增加。为维护公权利与私权利间的平衡,行使网络新闻自由权应以不侵害法律明确规定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法律对于著作权应给予必要的限制,以适应网络新闻传播的需要。这应是解决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构成方面,如果网络新闻传播者给著作权人造成了非法的侵害,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应停止侵害行为,但除非他有过错,否则不需要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要完善网络新闻报道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正确处理作品许可使用问题,将某些因网络新闻报道使用作品的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95-99,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项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