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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审议意见的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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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关于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及效力问题,要注意走出几个误区。——走出审议意见应该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监督法》第14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第20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作者 武春 武香君
出处 《人大建设》 2016年第2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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