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恶意诉讼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现象,其滋生、发展既有制度上的防范立法缺失,也有诸如社会环境的外部浸染、诉讼过程的内在缺陷、诉讼参与人的价值偏差等制度外的原因。对于恶意诉讼概念的厘清与界定,是我们识别与防范恶意诉讼的先导。传统的恶意诉讼防范机制着重从法院和当事人的视角进行单线条的管理防范,防范的方式主要是从立法上进行规范,难以有效抑制恶意诉讼。社会治理理论为防范恶意诉讼提供了新视野,欲从源头上对恶意诉讼进行防范治理,需要从诉讼阶段系统性契入,在诉讼过程中引入多方参与主体,多层次、多途径构建新的恶意诉讼防范机制。
出处
《电子政务》
CSSCI
2016年第3期58-68,共11页
E-Government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基层政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调查与研究"(CLS(2014)D003)
湖北省教育厅项目"‘恶法非法’传统在法治社会中的生成研究"(13g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