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个案的复杂性决定了疑罪类型的多样性,它不仅表现为犯罪是否成立存疑,还表现为犯罪性质存疑和纯正量刑情节存疑。疑罪的界定不应拘于疑罪从无的语境,当穷尽所有的事实认定手段,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仍然存在合理怀疑的就应当纳入疑罪范畴。疑罪的认定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疑罪认定程序。疑罪从无仅仅是疑罪的处理方式之一,对犯罪性质或量刑情节存疑的案件适用疑罪从轻更具有合理性。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疑罪类型,共同构成统一的疑罪处理机制。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61-168,共8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14YJC820042)
浙江省社科联重点项目(2013Z3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