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整体性治理理论在问题指向、判定标准、功能要素、制度化条件及操作性策略等方面与土地违法治理均存在高适配性,为土地违法治理提供了一种新模式。我国土地违法治理在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特点,这是全国范围内土地违法多发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的重要原因。土地违法的整体性治理要求针对治理的碎片化现状,构建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制度化的协作环境和整体化的运作机制,从而提升土地违法治理成效,破解土地违法治理难题。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7-61,共5页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CSQ14007)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314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