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决定,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年第6期53-5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