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赋予包括30个自治州在内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自治州、城市民族区和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有了重要的法治资源,为加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与操作性提供了规范指引。民主立法程序便利各族群众有效参与立法,立法评估和备案审查制度是提高民族法律法规立法质量的可靠保障。而对存量民族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检查、评估和清理,扩大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立法能力与立法水平,是健全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途径。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96-101,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MZ0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1YJA850029)
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L13DMZ006)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L201434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01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