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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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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408条之一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指具有行使食品监管权力的行为人在行使权力时超出权力边界,或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规定行使其食品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是指在履行食品监管职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食品监管职责行为;但罪状中的具体内容仍需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作者 袁琴武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6年第1期58-59,共2页 Reform & O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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