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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酒店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不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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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酒店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其经营行为受《旅游法》规制。《旅游法》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和细化了酒店的法定义务,通过责任保险、连带责任、以及作为合同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责任和追偿责任的设计,强化了酒店的民事责任,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酒店业的健康发展,但在法条表述以及规制领域和规制措施的设计上尚存不足。
作者 吴艳 罗小燕
机构地区 萍乡学院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45-147,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黄瑞海.《旅游法》解读及饭店对策[J].网友世界,2014(7):107-108. 被引量:1
  • 2佚名.“《旅游法》实施满月,酒店业如何喜忧参半”,迈点网,http://www.meadin.com/special/concern/concern194/,2014年10月.
  • 3候作前等.《旅游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63页,第121页,第122页.
  • 4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年,第176页.

同被引文献56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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