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领域违法转包的情形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从而造成违法转包过程中承包人手召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在理论和实践处理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认定违法发包人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组织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2期34-38,共5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