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周某2010年4月1日开始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O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约定工资4500元/月。2015年,该公司经济效益下滑,7月、8月均未按时足额支付周某工资。2015年9月5日,周某未提供正常上班并向该公司人事部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某公司:本人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2期48-49,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