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胡某于2010年7月16日进入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责福州地区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胡某与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合同约定月薪为5000元。劳动合同中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2期52-54,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