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股东虽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产物,但由于认知的偏差,我国社会对未成年人股东参与公司商业活动存在诸多偏见。未成年人股东既有未成年人的特征,又有公司股东的特性;他既区别于一般的未成年人,又不能与成年人股东这一概念完全等同。权利行使的代理性、参与公司事务的间接性以及参与方式的多样性是未成年人股东的内在本质。就未成年人的特性而言,依赖代理间接地参与商事活动是未成年人股东的主流,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仅指因法定事由而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少数未成年人股东。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1-84,共4页
Shanghai Finance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未成年人股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CFX07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