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2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跨界”引发了新能源领域的高度关注。根据这份“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所谓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出处
《能源研究与利用》
2016年第1期8-8,共1页
Energy Research & Ut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