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立法变迁反映了劳教制度废除的背景下刑事政策对立法的重大影响。尽管与对特定行为之不法及程度的评价应以单次行为为基础的原则不相一致,但在我国当下却也具有必要性。实践中,"多次盗窃"的适用乱象并未随着司法解释对其"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界定而消弭,从而不得不对上述司法解释再行解释,这也反映出司法解释水平的欠缺和技术的粗糙。事实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被界定为未经任何法律规范处理的行政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唯此方能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协调。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1期72-77,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