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谨慎义务是信托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其生成的法律机理在于减少投资风险、维系社会稳定和约束受托人的权利。谨慎义务在英美法系的发展经历了法定目录规则、谨慎人规则、谨慎投资者规则三个阶段,在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谨慎投资义务。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缺乏对谨慎义务的具体规定,主要通过注意义务来实现。在大信托的时代背景下,应加强对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研究。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27-31,共5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新常态下信托业刚性兑付问题研究-以安徽省相关市场为分析样本>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法律成因
影响分析与治理对策-以安徽省相关市场为分析样本>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