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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网店涉嫌伪造产地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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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及定性处罚 当事人某眼饰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皮带、扣头等商品销售的商贸型公司,委托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某皮具厂,为当事人生产其自行设计款式、设定材质的皮带、扣头等商品,并运送至当事人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的仓库。
作者 陈金华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5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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