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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可自主聘任校长 不需再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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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部11月27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两项内容。这意味着,民办高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作者 张晓鸽
出处 《江西教育(管理版)(A)》 2016年第1期75-75,共1页 Jiangxi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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