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子"义"论的独特之处是把它与羞恶联系在一起,认为"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以往的诠释把踰羞恶(义)纳入恻隐(仁)之中,忽略了羞恶和义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独特内涵。通过在面对"嗟来之食"和"穿踰为盗"等事件时的心理感受以及"心有所同然"的设准,孟子显示和阐明了"羞恶之心,人皆有之"的道理。盖在孟子看来,情感的赞许或谴责(羞恶之心偏在谴责),这是道德区别和道德判断的根源,亦即社会上形成义与不义之普遍原则的基础。就此而言,孟子似乎表达了类似休谟的观点。孟子认为坚守羞恶之心之不喜为的底线,进而扩充羞恶之心于事事物物上,无为其所不为,则无所往而不为义。孟子经常把羞恶和义的讨论与食物、财物、职位、富贵等益品的取与以及出仕之道联系在一起,其义论蕴含有正当和权利的观念,以及非常鲜明的道义论的道德立场。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36-145,共10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义观念研究”(14CZX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