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本次讲座中,我将对加拿大为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赋予的职责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简要评述。在讲座第一部分对《公约》进行概述,在第二部分介绍其对加拿大法律的影响,在第三部分探寻加拿大立法没有设立“资产非法增加罪”的原因。加拿大不制定此罪名的原因是考虑到该罪名合宪性问题,但我认为,即使这些担心确实有理由,也不代表加拿大法院会将这一罪名确定为违宪。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7-6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