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视居住制度因与取保候审制度适用混同而为人诟病,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重大扩充,特别是对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正使其有了独立于一般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条件和法律后果。但由于立法上缺漏使得该制度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适用风险,基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法律属性和"准羁押"的外观特征,应当从严解释其适用条件,完善关于指定居所、执行程序等相关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得到良好的运用和规制。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143-145,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