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贿赂犯罪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对象,立法预防贿赂犯罪是司法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的基础,《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改进立法预防的契机。应围绕受贿罪的独立处罚模式及改进、性贿赂的入罪化、单纯受贿行为的入罪化、廉政账户的法治规范化等展开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应围绕"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改良、"给予"扩大到"提议给予、许诺给予或给予"、"感情投资行为"的适当入罪等展开行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63-68,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