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内部职权的配置根本上取决于检察权的性质、检察组织体系以及司法运行规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中,各地办案组织内部职权配置的不同模式呈现出六大特点:依法确立检察权运行机制,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要求,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并加强监督制约,坚持权责相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坚持改革创新,强调权力清单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种模式并存差异较大,内部职权配置模糊,容易导致保守定案,业务机构与办案组重叠。因此,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内部职权配置应当明确为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组织形式,而且以检察官单独办案为主、团队办案为辅;应当明确检察长、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使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和司法责任的主体。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12,共8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2015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重点课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