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诸多不确定的社会风险。食品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的全球化公共安全议题。在传统公法主导治理模式面临治理失灵风险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私法治理已成为多元化共同治理中的重要一极。与私法治理的救济功能相比,强化私法治理的预防功能和机制显得更为重要。而食品安全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惩罚性赔偿、食品召回、连带责任、免责条款在相关立法中的合理运用和相互协作。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9-74,共6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