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问题愈加严重,诸多案件显示,我国村干部涉黑犯罪与其操纵村委会选举、掌控村民自治组织有密切关联,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制相关行为之条文,因此宜将破坏村委会选举之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以遏制村干部涉黑犯罪,保护村民的政治权利。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80-83,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4年郑州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关于我国村干部涉黑犯罪调查研究--以开封市杞县孔海昌一案为切入点”(14RD00602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