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界对于共同犯罪理论的通说长期以来被"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模式所束缚,这也使得任何关于过失的犯罪行为主体被定义为单个要素。这种看似合理的模块式的犯罪剖析,其实质是对共同犯罪的机械式的误读,它割裂了犯罪整体论的思想,片面地从文字含义来理解共同犯罪。因此,可以从犯罪的原点(逻辑结构)和司法运用两个方面,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重塑其结构。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33-36,47,共5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YCSW201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