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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生学校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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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两部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及所收费用;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广西教育》 2016年第8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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