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主流的因果关系认识不要说及因果关系错误无用论并不妥当。因果关系并非故意的知晓对象,而是故意的设想对象;"知晓"与"设想"存在诸多区别。对因果关系的客观判断无法代替对其的主观判断。客观归责旨在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偶然结合,故意归责旨在排除故意内容与结果之间的偶然一致。因果关系错误有可能阻却既遂故意。当初始危险流与实际危险流具有蕴含关系时,可认定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具有概括认识。当二者不具有蕴含关系时,需依据经验法则判断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有无认识。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7-105,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本科研业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刑法责任主义中德比较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