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某些基于地域、民族身份的歧视性做法给民族平等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宪法》建立了"平等宣告、禁止歧视、优惠照顾"三位一体的民族平等保障机制,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民族差别对待应当接受宪法的严格审查。职能性社会公共服务中的民族差别对待应当符合宪法民族平等的实体性要求与程序性要求,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中的民族差别对待同样需要接受宪法的严格拘束。加强民族平等的宪法实施工作,重在构建禁止民族歧视的法制体系,完善人大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推进行政法规配套与行政监督检查,最终形成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反歧视保障制度为两翼的民族关系法律体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26-134,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就业优惠制度的实证调查与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XMZ05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