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国际公约和毒品犯罪的特质,毒品犯罪并非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是在我国"厉行禁毒"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废止一直未提上日程。最突出的表现是,历经刑法修正案(八)、(九)两次修法,有关取消运输毒品罪死刑的立法议案均未获通过。废除运输毒品死刑有着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理,虽然当前取消运输毒品罪死刑存在着一定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但都是可以破除的。应以取消由运输毒品罪死刑开始,逐步取消毒品犯罪死刑。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48-54,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