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保护的视野下,自然资源本来就是具有整体性的地球生态系统本身,它无法作为财产而成为人类的权利的客体。对于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就更无法成为人们的权利客体了。如果把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之自然资源与权利或权力联系在一起,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主张权利;其次,对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即从自然资源中提取的财产,应当为全人类共同享有,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独占;最后,所有国家、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承担起维护自然资源生态完好性的义务,以实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67-76,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11CFX041)
中国海洋大学"青年英才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