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立法中存在刑法介入早期化、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方向问题,值得研究。无论是否赞同风险刑法理论,都应该肯定刑法介入早期化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应当将刑法介入早期化控制在造成大规模人身伤亡后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类型之内。不应普遍降低乃至取消入罪标准而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大规模犯罪化,但应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危害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危害比较严重情形进行犯罪化,对于那些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尽管不能完全否定实行犯罪化的必要性,但应当慎之又慎。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7-26,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风险的管理与公共安全的刑法保障"(项目号11BFX106)
北京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际反恐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