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贸易区"(FTA)和"自由贸易园区"(FTZ)在法律上是有不同内涵的两个概念。中国自由贸易园区也不同于海关特别监管区。中国国内的自由贸易园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所设立的自由贸易园区也不同。中国自贸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现有立法主要有三个层次。就这三个层次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文件未提及自贸区为何以及如何建立,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和规定指出了自贸园区的设立意义,但未规定按什么统一条件审批建立自贸园区,也没有规定自由贸易园区的管理体制和权义责机制。地方立法又仅是提出设想和基本思路以及制度探索方向。这种立法格局似乎不利于自贸园区的有序发展和初衷的实现。本文认为,国家应尽快推出科学的、统一的、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并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全国性自贸园区立法。
出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2期132-140,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中心重点研究课题"自由贸易园区法律制度研究"(QYFZFZ2015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