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说理论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是对他人进行威胁、胁迫,使他人产生心理畏惧,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从而构建了以"心理畏惧"为核心的敲诈勒索逻辑体系。然而,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是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受害人非自愿性地交付财产,心理畏惧并不足以表示精神强制的全部内容,传统观点在确定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上具有内在缺陷。因此,应当重新解释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以要挟取代威胁、胁迫或者恐吓,做到罪质和行为方式的统一协调。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4-100,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完善刑事执法办案机制研究"(2015JKF011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