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执法"已成为我国行政执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提出了重组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将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合二为一。但是中国海警成立后其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有待明确。通过对海上执法域外和历史上的模式分析,从本质上来说,目前我国海上执法体制仍属于"松散型"的执法模式,因此应确立海上执法体制协调、决策和执行的三层管理框架,制定统一的《海洋基本法》和《海上执法条例》。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2-137,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4BFX011)
2015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一带一路战略下辽宁海上执法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