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修律为我国法制近代化之嚆矢,我国民事法制的近代化也躬逢其盛。清季民初师法德、日编纂民法典,三部民法典均有总则编之设置;1949年后,大陆先后出台了四部民法典草案,体例上经历了从全盘苏化,到自主创新,再至"回填"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过程,大体也未废弃民法总则的置备,只是因应时势对于总则的体例结构多有损益。通过对立法史的梳理,厘清民法总则结构内容在历次法典编纂中的演变沿革,从中总结其成败得失,并提出未来民法总则之内容应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三部分构成,期为当下民法总则之立法提供些许镜鉴。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4期8-17,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罗马法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研究"(15BFX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