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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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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绿色财会》 2015年第12期35-40,共6页 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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