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是在有关行政诉讼立法精神、法治理念,尤其在特有原则方面涉及不多,缺乏宏观理念的设计和原则的确定。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可以体现行政诉讼的时代精神,充实行政法治理念,完善诉讼机制。立法应以行政诉讼法文本为主体,明确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以指导行政诉讼实践。立法应将诉讼主体身份恒定,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反诉禁止,调解适度和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确立为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4-59,共6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3BFX040)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1-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