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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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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法律不会要求当事人徒为毫无意义之行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须以先行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而无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所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形态的一般情况;对于确属股东申请无益即客观事实足以表明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可能接受股东的上述申请的情况,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3期63-6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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