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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属物件坠落致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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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有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延续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指道路、桥梁、隧道等所有权归国家,交由国企等管理的情况,物业公司不能纳入其中。
作者 李阳 黄野松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2期54-5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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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30

  • 1[日]大塚直.“民法七一五条·七一七条(使用者責任·工作物責任)”,载[日]広中俊雄、星野英一编.《民法典の百年Ⅲ》,有斐閣1998年版,第673页以下.
  •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号.
  • 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946号.
  • 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辛民初字第00046号.
  • 5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綦法民初字第2969号.
  • 6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原民初字第931号.
  • 7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滑民初字第1824号.
  • 8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涿民初字第200号.
  • 9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武民再字第13号.
  • 10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34号.

共引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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